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访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发布时间:2020-12-24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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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访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备注
1 接待来市 上访群众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五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市群众来访联合接待中心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信发〔2015〕29 号)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受理、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形式,向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第三条: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诉讼与信访分离;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3.《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五号)第二十二条: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市信访局办信科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3 办理群众来信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五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市信访局办信科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 信访事项办理 情况查询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五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市信访局办公室、办信科、信息调研科、督查督办科、复查复核办、群众来访联合接待中心。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5 信访信息公开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五号)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的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 市信访局办公室、信息调研科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6 开展信访 宣传活动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五号)第十四条第(七)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市信访局办公室、办信科、信息调研科、督查督办科、复查复核办、群众来访联合接待中心。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附件:信访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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