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信访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信访局(市委信访局)发布时间:2023-10-17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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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本局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本局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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