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信访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信访局(市委信访局)发布时间:2023-10-1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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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信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应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信访工作方面的信息(以下简称信息),通过信访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对外公开,以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其他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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